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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意圖,非新聞事件當事人。圖/ingimage

分享 台南市一名男子性侵就讀國中女兒,造成女兒自殺受重傷,涉及乘機猥褻、性交罪,台南高分院判他17年半。狼父2000年間離婚,女兒小芬(化名)由前妻照顧,但因女兒正值青春期,母女間常有摩擦,前妻帶女兒搬回同住。前妻睡客廳沙發,小芬則與父親同睡一房間。但狼父卻利用女兒晚間服用抗憂鬱藥物後,身體無力,不能抗拒狀態下猥褻及性侵共3次。女兒因遭父親乘機猥褻及性交而深感羞恥怨憤,2012年間跳樓自殺,雖獲救,但頭部及身體多處受重創,致無法走路,須靠輪代步,且無法自理大小便。因小芬自殺前寫有字條,警方獲知她遭父親性侵,傳狼父說明,並搜索住處,查扣狼父性侵女兒的電動按摩棒。狼父否認乘機猥褻與性交,也沒有使用按摩棒,他僅以手指性侵。合議庭認為,為人父不知愛護、教導女兒,僅為滿足自己性慾,趁女兒服藥後無力抗拒,性侵女兒,致女兒身心嚴重受創,並因無法接受自身遭生父玷汙而跳樓自殺,以致身受重傷。警詢及一審準備程序庭時狼父雖坦承犯行,卻棄保潛逃,2年後通緝歸案,到案後卻又否認大部分犯行。法官認為他無悔意,3罪共判43年4月,應執行17年6月。 自殺,不能解決難題;求助,才是最好的路。求救請打1995 ( 要救救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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