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立委賴士葆昨(29)日提出公司法二修正案,除了針對高階經理人收賄,增訂刑責,同時也擬規定公司不得於股東會臨時動議中提出減資等重大提案,以維護股東權益,現經立院程序委員會通過,送入經委會審議。有鑑於2012年,威盛電子於當年六月透過臨時動議通過49.3億元減資案,以彌補虧損,減資比率高達50%,嚴重影響股東權益,過去也有許多公司,包含倫飛、旺旺保、太設和鴻松等也透過相同手法突襲減資,金管會當年主動要求經濟部修法,然而至今仍未通過。賴士葆指出,臨時動議通常接近股東會尾聲,不但股東沒有在會前完整知悉內容,多數股東也已離場,企業不應該以突襲的方式來減損股東權益,尤其是減資案減實收資本額有關,與股東關係重大。他日前提出《公司法》第172條修正案,規範一般股份有限公司不得在臨時動議中草率提出六項重大決議,包括:減資,申請停止公開發行,董事競業許可,盈餘轉增資,公積轉增資和公司解散。另外賴士葆也提出《公司法》第23條之一增訂案,凡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負責人、董監事,或經理人等,如有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和不當利益,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新台幣300萬元以下罰金;如收受賄賂達100萬元以上,得加重三分之一刑期;如收受賄賂達1,000萬元以上,得加重二分之一刑期。賴士葆說,此增訂案緣起是由於2014年初,鴻海集團高層爆發集體向廠商索取回扣而定。他指出,過去企業如發生回扣案,通常以《證交法》特別背信罪治罪,但他認為,有鑒於聯合國反貪腐公約規定,各國應採取法律措施防止企業貪腐,並確保企業具有預防和揭露的內控機制,特別提出增訂案。其提案內容與當年國民黨所提《企業賄賂防制法》草案雷同,但鑑於上市櫃公司高階人員向廠商收取回扣佣金動輒千萬上億,特別在條文中依貪瀆情節不同,處以不同輕重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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