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姓女子得知謝姓女子憂心生病的母親,謊稱幹細胞可治百病,向謝女推銷每次120萬元的瑞士進口幹細胞療程。謝女信以為真,向侯女購買4.5個,共540萬元的療程,並先匯款360萬元。謝女事後發現,侯女拿大陸製造的胎盤素充數,憤而提告,討回360萬元。違反藥事法部分,侯女被判有期徒刑2年。判決書指出,侯女向陳姓女子購得未經衛生署核准輸入的禁藥「生命e泉─活細胞療法」人體胎盤素萃取物注射針劑,5年前以醫美富二代、生技公司股東身分主動接近謝女,誆稱幹細胞療程能治謝母的病,說動謝女購買總價540萬元療程。謝女先匯款360萬,其餘則開立180萬元本票。謝母施用針劑後,健康仍未改善,謝女於102年發現侯女涉多起詐欺案,憤而提告侯女與在旁邊幫腔的陳姓丈夫違反藥事法等罪附帶民事損害賠償。一審法官發現,侯女拿大陸胎盤素充當瑞士幹細胞銷售,且根據衛福部食藥署於103年回函,食藥署尚未核准任何含有胎盤素成分或幹細胞的藥品許可證。幹細胞治療應用須先申請人體試驗,方能進行研究,且目前申請的研究多在初期確認臨床治療的安全性階段,不到療效研究進程。謝女成功討回360萬元,陳則須為妻子付負連帶責任。侯女與丈夫提起上訴,表示謝女當時是直接向陳姓女子購買「生命e泉」,只是因陳女與他們有債務糾紛,他們才請謝女直接將針劑款項匯到他們的戶頭,當作清償陳女的債務。另主張,陳姓丈夫對妻子賣假藥一事不知情。台南高分院法官認為,侯女雖提出與陳女之間的往來資料,但只能證明雙方有金錢往來,無法得知是否為債務關係。陳姓丈夫雖在陳女賣藥時幫腔療效能優良,也曾讓妻子施打藥劑取信顧客,並在妻子不在時提供銀行帳戶讓顧客匯款,但無證據證明陳男知道妻子賣假藥。因此撤銷一審判決,二審仍判侯女敗訴賠錢,但先生不必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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